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021-12-07 |  来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缴费领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履约协议书》、《土地移交单》)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6.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的,还需提交《成都市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申请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审查意见(高新区项目高新区经发局出具),非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的,还需提交所在区(市)县政府的审查意见。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领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

(2)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土地用途、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土地权利性质变更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问》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

8.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转移的,还需提交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新区项目由高新区经发局出具),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缴费领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按本规范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规定办理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的材料(涉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注销的还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企业改制的,提交其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变更材料,资产划转的,提交其上级批准资产划转的文件(企业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交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成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钟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科;

9.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的,还需提交《成都市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申请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审查意见(高新区项目高新区经发局出具),非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的,还需提交所在区(市)县政府的审查意见。

(五)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

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六)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

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权的,取得方需提交知晓函。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不收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证书遗失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申明);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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