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首次登记合并办理办事指南
2021-12-10 |  来源:

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首次登记合并办理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2.缴税标准和缴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印花税。

(1)产权转移书据

【纳税义务人】销售方、购买方

【税率】0.05%

【计税依据】合同金额

(2)权利、许可证照

【纳税义务人】购买方

【税率】5元/件

5.契税。

【纳税义务人】购买方

【税率】3%

【计税依据】合同金额

6.优惠政策

(1)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5)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6)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缴费领证。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存量房网签合同。

(五)存在以下情况需补充提交的材料。

1.网签备案申请表(需现场打印存量房网签合同的提交);

2.家庭成员住房申报表(住房买卖的提交);

3.买方配偶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等)(住房买卖的提交);

4.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外地户口需提交购房对应区域连续缴纳24月及以上的养老保险明细及未定就业证明;迁入本市未满两年的,需提交购房对应区域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养老保险明细及稳定就业证明。社保局打印的参保证明,要求自收件日期上月倒推24或12个月,且个人参保不能超过6个月(外地户口或迁入本市未满两年购买住房的提交);

5.职工社保缴纳花名册或公司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证明以及缴纳时间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公司购买住房的提交);

6.允许上市交易证明材料(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

7.服役部队证明(军人购买住房的提交);

8.卖方配偶身份证明、家庭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等)(住房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提交);

9.卖方原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土地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申请查验征收的提交);

10.货币补偿合同以及备案表(因拆迁货币补偿申请免限购、免税的提交);

11.军官证和身份证,以及两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军人申请免税的提交);

12.公证委托书,以及公证处盖章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

13.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房屋涉外转让的提交);

14.本小区业主证明材料(购买车库、车位的提交);

15.买方知晓函(房屋已设立抵押权、居住权的提交)。

(六)主债权合同;

(七)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八)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提交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出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确认函;

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文件;

3.在建建筑物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在建建筑物抵押及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5.抵押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居住权的,抵押权人需出具知晓函)。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28-887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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