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021-12-07 |  来源: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公告)→登簿→发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其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或其他符合规划建设的材料;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监管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的材料;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坐落变更的材料;

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按本规范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规定办理;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分家析产导致不动产分割、合并的,还需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新生儿、婚迁、退役士兵或大学生户口迁回等增加共有人的,提交增加共有人协议。同时,还应提交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婚迁的,如原名下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其名下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的材料);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不收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不动产灭失的,实地查看)→登簿。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证书遗失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或地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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