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红将位于邛崃市南岳街37号2栋1单元4楼51号业务件号:2024060383F90086号的房屋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庆红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