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南环路分理处因保管不善,将0041069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遗失,现声明原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南环路分理处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