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将位于邛崃市凤凰大道649号7栋3单元6楼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邛国用(2016)第3465号遗失,现权利人申请遗失补办。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智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