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向明(已故)将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外街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宗地号: 1-17-37号遗失。现利害关系人周贤德申请遗失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贤德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