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申请人:龚庆军
龚庆军将位于邛崃市学子路13号3栋2单元3楼6号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业务件号2017082883F00002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原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龚庆军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