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证继承
2021-12-07 |  来源:

非公证继承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含公告期)。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缴费领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死亡证明,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五)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

1.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

2.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有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交:

1.被继承人或遗嘱人生前立有遗嘱或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需提交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2.放弃继承的,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

3.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需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4.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居住权的,继承人需提交知晓函。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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