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五)《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
三、办理流程
对外流程:权籍调查→申请→领证。
内部流程: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提交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文件;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确权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4.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提交土地租赁合同;
5.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6.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土地价款、土地租金等缴纳情况审核表、缴纳凭证;
(六)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五)《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办理流程
对外流程:申请→领证
内部流程: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3.因土地坐落、名称登记错误的,提交镇、村、组三级出具的证明;
4.权属面积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因权属转移导致面积变化的,应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5.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涉及市场方式取得的,应提交约定期限变化的补充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权籍调查材料;
(五)依法应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应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已完税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五)《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
三、办理流程
对外流程:申请→领证。
内部流程: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如下:
1.因合法方式转让的,须提交转让合同,属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国资委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2.因继承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属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
4.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的证明材料。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5.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入股协议及公司章程、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7.国有企业资产划转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批文、移交协议;
(五)依法应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应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已完税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不收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五)《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
三、办理流程
对外流程:申请(领取信息告知单)
内部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国有农用地灭失的,提交土地权利灭失或终止的证明材料;
2.土地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文件;
3.权利人放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农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4.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没收、收回决定书;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