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登记
2021-12-07 |  来源: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标准:住宅类为每件 80 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 80 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 550 元;

2.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公告)→登簿→发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包括: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盖有骑缝章的规划总平图;

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书、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函复意见书或其他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材料,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申请表或其他证明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材料;

2.建设工程并联竣工核验验收意见书(已提交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书或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函复意见书的,无需提交);

3.高层建筑的,需提交消防验收(备案)文书。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七)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标准: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监管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材料;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坐落变更的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1)改建、扩建引起建筑物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2)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建筑物灭失的,提交部分建筑物灭失的材料;

(3)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以及税费缴纳凭证;

4.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或者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批准文件、出让出租补充合同或入股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和税费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有批准权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标准:住宅类为每件 80 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 80 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 550 元;

2.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按本规范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规定办理;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的材料(涉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注销的还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或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离婚分割的,提交离婚证明和离婚分割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和夫妻财产约定书;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以出让、出租、入股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需提交);

(六)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标准: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标准:不收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不动产灭失的,实地查看)→登簿。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证书遗失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或建筑物、构筑物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版权所有:邛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邛崃市市民中心二楼四区
电话:028-88766867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和复制
备案号:蜀ICP备19037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