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021-12-07 |  来源: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不收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不收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材料;

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坐落变更材料;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不收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不收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土地灭失的,实地查看)→登簿。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证书遗失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申明);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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