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五)《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办理流程
对外流程:权籍调查→申请→领证。
内部流程:受理→审核(复审、三审)→公告→登簿→发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权属来源材料: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提交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
(五)属集体土地的,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提交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材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五)《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办理流程
对外流程:申请→领证。
内部流程:受理→审核(复审、三审)→登簿→发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
3.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实材料;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因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等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
5.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6.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合同;
7.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权籍调查材料。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五)《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办理流程
对外流程:申请→领证。
内部流程:受理→审核(复审、三审)→登簿→发证。
五、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发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转让合同经发包方见证签章的可不提交);
2.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受让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3.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的证明材料。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同意地块分割的证明材料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不收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五)《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六)《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办理流程
对外流程:申请。
内部流程:受理→审核(复审、三审)→登簿。
六、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2.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3.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材料。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提交户籍变更证明;
4.承包经营权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承包地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5.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提交承包家庭农户消亡的材料;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