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在建建筑物抵押及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2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
3.抵押权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
4.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的债权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5.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文件。
6.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可由双方确认的体现出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抵押条款的申请材料代替。
7.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提交承包方同意的书面材料;通过流转取得的耕地、水域、滩涂上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备案材料。
8.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9.存在以下情况需补充提交:
(1)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提交抵押人、抵押权人出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确认函;
(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抵押不动产已经设立抵押权、居住权的,抵押权人需出具知晓函。
三、办理流程
申请——缴费领证
四、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不收费。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五、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六、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规程》
七、办理地址
郫都区德源北路二段555号
八、咨询投诉电话
028-87926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