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4.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证面积变化的文件;涉及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1)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文件;
(2)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4)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和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5.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与自然资源主管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权利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9.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
10.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缴费领证
四、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六、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规程》
七、办理地址
郫都区德源北路二段555号
八、咨询投诉电话
028-87926530